來源:北京晚報微信公眾號
李某“7天無理由退貨”一部手機,男買遭電子商城拒絕,手機于是用陣訴至法院。近日,退年退起海淀法院查明,最近李某近年來退單達210起,男買明顯不符合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的手機行為,判決駁回了李某的用陣訴訟請求,同時,退年退起法院指出:民事權利不能濫用!最近
原告李某訴稱,男買他購買的手機涉案手機僅用了幾天就出現(xiàn)卡頓問題,于是用陣向商家申請退貨退款。李某使用快遞郵寄,退年退起快遞員早上將涉案手機送到商家倉庫,最近晚上11時許單號顯示簽收成功,但電子商城一直不予退款。幾天后,電子商城表示涉案手機存在劃痕,拒絕退款。李某多次詢問電子商城售后為何不當面驗貨,再確認簽收,但電子商城拒絕回復。現(xiàn)涉案手機依舊在電子商城處,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,李某請求法院判決電子商城退還其手機貨款6000元。
被告電子商城辯稱,李某于2023年5月18日在電子商城下單購買涉案手機,次日激活涉案手機,后在第7天,以涉案手機存在質量問題申請退貨,但其直到2023年6月20日才將涉案手機郵寄給電子商城售后。電子商城售后在2023年7月收到李某寄來的快遞,因快遞員將快遞放至電子商城售后前臺就會顯示簽收,但電子商城售后工作人員此時并未打開快遞。此后電子商城售后人員開箱檢查,發(fā)現(xiàn)涉案手機有外觀瑕疵,但因李某申請的售后理由是存在質量問題,電子商城售后必須通過檢測確認是否存在質量問題。經(jīng)檢測,涉案手機無故障。電子商城售后認為涉案手機不符合退貨三包政策,將該手機退回給李某,但其拒收。
另外,經(jīng)核實,李某自2017年開始,持續(xù)、頻繁地申請電子商城手機產(chǎn)品的退貨售后。在已經(jīng)完成的退貨售后中,以“7天無理由”和“產(chǎn)品質量問題轉無理由”為理由申請的售后工單高達210起,其中后者都是李某以產(chǎn)品質量問題申請退貨售后,電子商城售后收到貨后檢測不存在其描述的產(chǎn)品故障,然后轉為“7天無理由退貨”,進而退貨成功。
李某申請的“7天無理由退貨”遠遠超過正常消費者的退貨頻率及數(shù)量,明顯不符合常理,且其在申請退貨后,還存在不及時寄出產(chǎn)品的行為。同時,其在2023年所申請的退貨售后中,有8單是與涉案手機同類型的手機。因此,李某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,不應適用“7天無理由退貨”規(guī)則。
法院審理指出,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、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。本案中,李某雖然享有法定的“7天內(nèi)無理由”退貨的權利,但根據(jù)本案查明的事實,李某就涉案手機在內(nèi)的電子商城手機類產(chǎn)品存在高頻次的“7天無理由”或“7天質量問題”退貨申請,明顯不符合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,不合理地增加了企業(yè)的經(jīng)營成本,擾亂了正常的交易秩序,有悖于法律規(guī)定的誠實信用原則,其行為已構成對自身權利的濫用。
另外,根據(jù)本案查明的事實,涉案手機經(jīng)檢測也未存在非人為質量問題,不符合《電子商城手機及平板產(chǎn)品退換修政策》。
因此,對于李某要求電子商城退貨的主張,法院不予支持。
宣判后,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,該判決現(xiàn)已生效。
北京晚報記者 高健,通訊員 蒙向東 張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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